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足浴场所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,消费者众多,其卫生安全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。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,特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为全文强制。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。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、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、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。本标准起草人:周艳琴、王频、莫伟文、胡红、须华峰、黄强。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DB 31 359-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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