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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》(GB 7096-2014)
时间:2015-6-30 14:31:02 来源:佚名 作者: 编辑: 访问次数: 关闭

  前言
    本标准代替了GB 7096 -2003《食用菌卫生标准》和GB 11675-2003《银耳卫生标准》。
    本标准与GB 47096-2003、GB 11675 -2003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    ——标准名称修改为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”;

    ——修改了范围;

    ——增加了术语和定义;

    ——修改了感官要求;

    ——修改了理化指标;

    ——增加了即食食用菌制品的微生物指标限量要求。

    1  范围

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。

    2术语和定义

    2.1  食用菌

    可食用的大型真菌。多数为担子菌,如双孢蘑菇、香菇、草菇、牛肝菌等。少数为子囊菌,如羊肚菌、块菌等。

    2.2食用茵制品

   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,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,包括干制食用菌制品、腌制食用菌制品、即食食用菌制品等。

    2.2.1  干制食用茵制品

   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,经预处理、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。

    2.2.2腌制食用茵制品

   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,经预处理、腌渍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。

    2.2.3即食食用茵制品

   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,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可直接食用的食用菌制品。

    3  技术要求

    3.1  原料要求

   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    3.2  感官要求

   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  感官要求

    GB 7096—2014

    3.3  理化指标

   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   表2理化指标

    3.4污染物限量

   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    3.5农药残留限量

   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。

    3.6微生物限量

    即食食用菌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。

    3.7食品添加剂

   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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