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常规、中级实验室的划分,工作内容及业务范围、仪器设备 与人员配备及实验室的管理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 15805.1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3号 3 实验室的划分 根据实验室的设施、技术水平、人员组成划分为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常规、中级实验室。常规实验室 配备有细菌、真菌、寄生虫等病的病原检测以及采样等仪器、设备,中级实验室配备有病毒、细菌、真 菌和寄生虫等病的病原检测及采样仪器、设备,具体仪器设备见附录A。
[实验室]DB 11T 374-2006水生动物检疫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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